1. 關于無線電管理體制和政策
(1)我國無線電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其立法機關是國務院和中央軍委。
(2)我國業余無線電臺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是《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其立法機關是工業和信息化部。
(3)我國依法負責對業余無線電臺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其中《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所說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指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無線電頻率的使用必須得到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批準。
(5)依法設置的業余無線電臺受國家法律保護。國家鼓勵和支持業余無線電臺開展無線電通信技術研究、普及活動以及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通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