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無線電頻率管理——原則
(1)業余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業余無線電臺在業余業務、衛星業余業務作為次要業務使用的頻率或者與其他主要業務共同使用的頻率上發射操作時,應注意遵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該頻率的使用規定。(2)業余無線電臺在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其使用的頻段內享有平等的頻率使用權。
(3)“劃分”頻率是指在無線電管理中,由國家將某個特定的頻帶列入頻率劃分表,規定該頻帶可在指定的條件下供業余業務或者衛星業余業務使用的過程。
(4)“分配”頻率是指在無線電管理中,將無線電頻率或頻道規定由一個或多個部門,在指定的區域內供地面或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在指定條件下使用的過程。
(5)“指配”頻率是指在無線電管理中,將無線電頻率或頻道批準給具體的業余無線電臺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過程。
(6)在頻率劃分表中,一個頻帶被標明劃分給多種業務時,這些業務被分別規定為“主要業務”和“次要業務”。
(7)當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在一個頻帶中規定為“次要業務”時,業余無線電臺應該遵循的規則是不得對主要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不得對來自主要業務電臺的有害干擾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