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社會的慈善與救濟
歐洲的封建社會一般是指對應于羅馬帝國崩潰之后的社會重新政治結盟的狀態。這個社會的基本特征是廣大自由民以及占有小塊土地的弱小貴族依附于勢力較大的貴族,大貴族的保護能力也因為這種依附人數的增加而變得更大了。保護者和從屬者這些自然的聯合和結盟很快成長為一種制度,即封建制度。在封建社會,雖然社會生活模式比較穩定,然而各種自然災害、人身風險、社會動亂依然是人們生活的巨大破壞力量。所以,封建社會也要有一套應對自然、社會危害的機制。這個機制主要是民間慈善機制和國家的仁慈救濟機制。
民間慈善活動一般來說也都根據各國傳統歷史文化而有所差異。歐洲社會的文化傳統是猶太教和基督教,所以其長期以來的民間慈善活動大都是以教會為中心來組織實施的,同時也是根據宗教教義來動員和提供的。當然,輔助系統是民間村舍鄰里之間的互助友愛風尚。因此,歐洲后來的社會救助立法也都是依托教區體系,由地區主教來負責社會救助事務。
封建時期,歐洲曾經發生過嚴重的自然災害和黑死病等社會災患。這些社會病患引起了嚴重的社會混亂和人口銳減,促使政府采取措施進行社會救濟。比如英國最早的公共救濟就是為了應對1348—1349年的黑死病引起的社會混亂和勞動力減少,制定了《勞工條例》(1351年)和《濟貧法案》(1388年),用以控制工資和勞動者的流動,來應對社會壓力。但這時的勞工條例和濟貧法案基本都是應對臨時性社會問題,而不是社會管理的常態。
二、專制王國下的社會管制
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和現代世界體系的擴展,大量的農業村社破產,農民像漂浮的落葉被吹到城鎮貧民窟里尋求新的生存之道。城市已經不再是少數特權商業階層的居住地,而是到處充滿了流動而骯臟的貧民。為了解決失業、行乞、疾病、貧窮、骯臟、暴亂等城市問題,歐洲專制王朝開始根據父權主義原則,通過各種法令和條規來進行社會管制。所謂父權主義原則是指當時的英國專制王國仍然按照封建社會的地主貴族和農奴仆人的關系,一方面對自己的臣民進行嚴格的管制和限制,另一方面也給與仁慈的救濟和關心。父權主義原則是整個封建傳統社會、專制王國、乃至轉型期社會的社會管理的核心原則。
從1536年,英國就有地方性的濟貧法規,而1601年英國伊麗莎白女王頒布了全國性的《濟貧法》,規定地方教區可以通過征收稅收、接受捐贈、罰款等方式,對其范圍內的窮人實行救濟。當時規定對三類人實施分類救濟:收容沒有勞動能力的窮人,比如老人、病人等,進收容院等;對有勞動能力的窮人提供教養院內的勞動機會;對有勞動能力而拒絕勞動的人,則在教養院內進行懲罰。
1563年英國還頒布了《職工法》,它由三根支柱所構成:強迫勞動、七年的學徒制、官員鑒定的工資制度。這個法令主要是為了維護工場手工業的生產秩序,強迫工人進入工場,接受傳統師徒制的勞動秩序;它規定的是工資的最高限額,而不是保護工人的最低限額;而且,它嚴格執行師徒關系制度,對各種工人之間的結社和維護權益都嚴加管制和懲罰。1662年,英國還頒布了《安置法》,限制人們遷徙流動。這兩部法律都是專制王朝根據父權主義原則對全國勞動者的控制和安置,保證有一個穩定的生產、生活秩序。職工法、安置法和濟貧法,構成了專制王國時期英國社會主要的社會管制措施,對新興城市問題實行就業安置、居住限制和貧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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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社會政策/編輯:恒心/責任編輯:鄭東啟